近日,深蓝财经查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一起横跨A股、港股、美股的特大受贿案!
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芦忠担任四川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因其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审批,遂利用职务之便,为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提供帮助,2.25亿省级战略新兴资金由此流出,芦忠本人也收受好处费超1200万元。
行贿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新研股份(300159)、港股上市公司中国通信服务(00552),中概股公司昱辉阳光(SOL),另有汉舟电气(870974)、海天实业(667940)等多家新三板、新四板公司卷入。
此外,判决书还指出,芦忠帮助不符合评审条件的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获取发展资金人民币6248万元,国家财产遭受损失4748万元。
触目惊心!
中国电信旗下公司行贿千万元
判决书显示,芦忠1969年3月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四川经信委新兴产业推进处处长,2013年11月起任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5月10日经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封面视频披露芦忠被捕画面
2006年,中国通信服务(00552)成立,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三大电信运营商控股,其中中国电信占股51%。中国通信服务是中国电信旗下第二家港股上市公司。
判决书显示,中国通信服务旗下子公司及孙公司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涉案公司分别为: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服公司”)、四川省创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公司”),这两家公司共计行贿千万元。
↑通服公司为中国通信服务全资子公司,创立公司为通服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1年,芦忠利用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与林某共谋,帮助创立公司申报发展资金。创立公司申报项目通过评审后,获得发展资金879万元。
2012年4月,创立公司向林某控制的相关公司转账80万元。之后,创立公司先后四次向林某控制的相关公司转账共计148万元。
2012年,芦忠再次与林某共谋,为创立公司及其母公司通服公司获批发展资金2400万元。
至案发时,该批发展资金已实际到账2160万,创立公司分17次按实际收取资金的35%向林某控制的相关公司转账共计768万元。因该项目尚未验收,剩余发展资金未实际到账,尚有双方约定的72万元好处费未支付。
除了中国通信服务,还有多家四川上市公司“沦陷”。
2012年,芦忠帮助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项目通过评审,获取发展资金2400万元。明日宇航母公司为A股公司新研股份(300159),新研股份持股比例达94.28%。
之后,明日宇航董事长韩某,即新研股份总经理韩华,通过各种方式送予芦忠20万元。
2013年,芦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光防雷(300414)发展资金的拔付谋取利益,涉及金额700万元。同年9月,中光防雷企管部经理任某愉,通过时任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调研员罗某1向其转送的现金4万元。
而事实上,中光防雷所拿出的好处费不止4万元。据罗某1的证言,2013年9月,任某愉打电话说企业的发展资金已经到账,想感谢芦忠和罗某1的帮忙,并约罗某1见面。任某愉拿了两个纸袋子给罗某1,一个袋子装有20万元,另一个袋子装有6万元。随后,罗某1将20万元存入自己建设银行卡,又从6万元中分出4万元送到芦忠的办公室,芦忠也没推辞。
甚至连美股上市公司都身陷其中,2012年,芦忠接受眉山市经信局副局长之托,为四川思利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获取战略新兴资金40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送去现金5万元。
查询企查查得知,思利德系昱辉阳光全资子公司,2008年1月,昱辉阳光于美国纽交所上市,股票代码SOL,主要生产单晶硅片、多晶硅片。
今年7月22日,昱辉阳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老赖”,执行法院是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创始人李仙寿已被限制消费。
此外,还有新三板企业辉腾科技(872505)和汉舟电气(870974),分别涉及发展资金1316万元,1359万元;行贿金额均为3万元。新四板企业海天实业(667940),涉及发展资金793万元,行贿金额3万元。
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748万 数罪并罚,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此外,芦忠还被指控滥用职权,芦忠帮助不符合评审条件的林海公司获取发展资金6248万元,国家财产遭受损失4748万元。
2010年,芦忠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负责发展资金的评审工作。同年下半年,林海公司向省经信委申报发展资金,中间人邓某1(另案处理)将省经信委原党组副书记伍某光(另案处理)的妻弟汪某介绍给芦忠,请芦忠对林海公司给予关照。
当芦忠得知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对林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是不予支持后,即向该处处长尹某打招呼,要求尹某对林海公司给予关照。尹某指使他人将林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改为支持。
2011年10月25日,四川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确定了2011年拟支持的100家企业项目名单,林海公司未进入该名单。芦忠得知该情况后告知了伍某光,并在伍某光的授意下,利用推进处拟定文件之机将林海公司的申报项目更换到100家企业项目名单中,并报送省领导签字确认。
2011年底,林海公司的申报项目顺利通过审核,获批发展资金6248万元,而林海公司并未将获得的发展资金用于申报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发现问题后追回发展资金1500万元,尚有4748万元未能追回。
↑封面视频披露芦忠被捕画面
综上,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扣押在案的金条21根、人民币104万、被告人芦忠缴纳的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芦忠的其余受贿所得赃款。